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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办贷款将银行卡交给他人“刷流水”?男子涉嫌帮信罪被抓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509

    转载于德州交警微博

           近日,王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蒙城警方 抓获。据悉,王某因征信问题,无法通过正规途径办理贷款,通过网络结识了“网贷客服”,在对方的指导下,使用银行卡“刷流水”。没多久,王某的银行卡被对方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收取、转移赃款被封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微信截图_20240403145717.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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