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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新套路!男子办贷款竟险些成为跑分帮凶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345

    转载于青岛公安微博

           近日,武汉东西湖。王先生通过网络贷款广告办理网贷时,被对方告知账户流水不够,需缴费400元“包装费”,制作假“流水”。随后,对方向王先生账户转账3万元,要求其转到指定账户。王先生按要求操作时,接到民警的劝阻电话。原来,对方是在利用王先生银行账户进行“跑分”洗钱。民警火速将王先生银行卡冻结,并进行了反诈宣传。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微信截图_20240403144452.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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