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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危险驾驶还打警察,法院:判刑!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298

    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及菏泽曹县法院微博

           2022年底,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三轮车外出,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某路口与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相撞,事故发生后,唐某并没有停下,反而企图驾车逃离现场,路人将该女子扶起并拦住唐某。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处警过程中唐某拒不配合,多次挥拳殴打警察,在多次口头警告后仍未停手,并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到地上,后被制服。案发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2023年12月27日,综合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唐某犯危险驾驶罪、袭警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洋、王馨颖)

    微信截图_20240402133957.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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