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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胆大!出纳6年蚂蚁搬家式挪用3000多万
    发布时间:2024-03-18    浏览:299

    转载于东营中院微博及山东高院微博

           龙某是江苏一家公司的出纳,6年内挪用公司3000多万,用于购买彩票或投资。期间,龙某担心事情暴露,还在网上找人做假账,直到公司股东分红时,他知道事情瞒不住了,便主动向公司坦白了这一情况,随后卖掉了自己上海的房产还了900多万,但仍有3000多万的账户无法填补。检察机关以挪用资金罪对龙某提起了公诉。近日,法院审理后采取了公诉意见,依法判处龙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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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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