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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减肥药里掺泻药3年卖千万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342

    转载于槐荫检察微博

           3月14日据报道:2024年3月,侦查大队接到数名群众报警,均称在网购平台购买的减肥药吃了以后出现腹痛腹泻等不适情况,需要民警帮助。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进一步调查,锁定了以陈某(化名)为核心的8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团伙。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租了3套居民房,招聘了张某(化名)等三人作为客服,黄某(化名)等三人负责发货。之后,陈某开始从网上购买各式各样的减肥药让张某试吃,如果出现腹泻便留下。选定的减肥药后,陈某便通过网店、直播等方式,将成本4元/盒的减肥药以10元/盒的价格卖出,三年时间,经营额达1000余万元。经检测,陈某等人售卖的减肥产品中含有酚丁类新合成泻药,属于非食品原料的新化学物质。目前,陈某等8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江阳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平安泸州)

    微信截图_20240315153516.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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