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
近日,江苏一男子张某在某电动车门市盗窃了5000元现金,第二天又在一门市盗窃了2500元现金,正在警方组织对其抓捕时,张某又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一个金色纪念币,在拿到某珠宝店进行鉴定时被现场抓获。据了解,张某此前就因盗窃先后三次被判刑,最近一次被判处10多年,刚刑满释放不到3个月,就5天内疯狂作案3起,案值8000余元。目前,张某因再次涉嫌盗窃被刑拘。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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