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微博
3月12日,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宣判了多起知产刑事案件,涉及知名日化用品的制假、售假一条龙产业,8名被告人获刑并被处罚金。2023年2月起,唐某在接到张某的订单后,组织多人生产加工假冒“可悠然”品牌沐浴露和“丝蓓绮”品牌洗发水。其中,黄某负责膏体的配方配比,秦某负责各制假环节的收发货等跟单工作,吕某负责跟单和走账,杨某则负责对部分洗发水进行灌装、包装至成品。不仅如此,吕某还从何某处,或通过何某向李某采购假冒的“芬浓”品牌洗发水、“安热沙”品牌防晒霜,销售给唐某。唐某则将生产和采购的假冒产品一起销售给张某,后经层层转卖,10余万件假冒洗护防晒用品流入相关连锁超市门店,向消费者出售。根据相关法律,8名被告人获刑,共被处以319.5万元罚金。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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