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微博
小区快递架竟成为男子“零元购”小超市经鉴定,杨某盗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791.3元,而杨某的行为也构成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情形。崇明区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是责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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