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微博及荔枝新闻微博
近日,江苏张家港一派出所夜里接到陈某报警,称妻子在家喝多了,希望民警帮忙送医。民警一边联系120急救人员,一边赶到陈某家中,发现其妻子躺在床上昏迷不醒,而陈某本人则表示已回到其父母家中。民警赶到陈某父母家时,在楼下发现了一辆少了1个轮子的事故汽车,还有找上门的交警。后经了解,陈某当晚和妻子出去应酬喝了酒,回家后两人发生了口角,见妻子酒喝多了就报了警,自己则开车离开。结果开车途中撞上护栏致前车轮掉落,他没有停车继续飞驰回家,交警也是接到市民报警后找上了门。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体内酒精含量达238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目前,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妻子身体已无大碍。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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