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
近日,江苏65岁的周女士在集贸市场买菜时摔倒,被诊断为骨折,共花费近3万元。因和集贸市场协商不成,周女士将市场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当时是雨天,菜场地面未铺设防滑垫的地方较为湿滑,而市场经营者无法提供事发监控及相关影像资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自身责任,酌定由集贸市场管理方对原告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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