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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贩卖安钠咖 男子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4-02-23    浏览:440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贺海军
    近日,一男子因贩卖毒品,被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非法所得9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据悉,2023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块600元的价格,向4人贩卖毒品安钠咖8次15块约260.895克,非法获利9000元。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向多人多次出售安钠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安钠咖,即本地方言所称的安钠钾(音),作为毒品烫吸一般被制成柱状或球状固体,安钠咖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品。烫吸安钠咖的行为是一种吸毒行为,而制造、贩卖安钠咖则可能构成毒品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近年来,毒品犯罪一直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领域,国家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严防、高压威慑的态势,绝不姑息任何毒品犯罪。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远离毒品,切勿以身试法,害人害己,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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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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