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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他人快递信息牟利
    发布时间:2024-01-19    浏览:395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静怡 林敏梅 杨晓仪
    “双11购物节”开战,不少消费者开启“买买买”模式,等待一大波快递包裹的到来。但随着快递实名制的普及,快递面单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近日,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赔偿损害赔偿金5936.4元,限期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21年8月开始,苏某在某软件平台上以每条0.5元的价格购入他人的“快递信息”,再以每条0.8元的价格转卖获利。截至2021年底,苏某共计贩卖19788条“快递信息”,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1583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苏某为非法获利,贩卖快递单上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极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纳入可提起公益诉讼的范畴,加强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进一步打击了违法犯罪。此外,广大市民也要提高警惕,对可疑的链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保持警觉,不要随意透露身份证、银行卡、密码等敏感个人信息,收到快递后及时处理个人信息部分,做好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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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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