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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被告人获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4-01-10    浏览:391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文娟 李城荣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利用搭建“手机口”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2023年3月27日,被害人杨某接到一个来电显示为江西吉安的座机电话,称其京东金条里有5万元的借款,如果逾期未归还将严重影响其个人征信,杨某内心十分害怕便寻求对方的帮助,于是按照对方的指示将钱转到了指定的账号。后来杨某感到不对劲,遂打电话报警。经警方侦查,本案系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通过“蝙蝠”软件联系上游人员,并按照上游人员要求搭建GOIP设备(虚拟拨号设备),由境外诈骗人员远程控制操作拨号与被杨某进行的通话。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2023年3月1日至4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提供手机和手机卡,在多家酒店内搭建GOIP设备或自己拨打上游人员提供的电话号码协助境外诈骗人员实施诈骗活动,诈骗数额累计高达188701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外,被告人刘某某还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数罪并罚,最终该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法官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手机口”新型诈骗手段实施电信诈骗的案件。“手机口”诈骗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架设GOIP/VOIP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是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二是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帮助诈骗团伙架设GOIP/VOIP设备,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及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等行为均涉嫌诈骗,切勿以身试法,沦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到任何境内陌生来电时都需提高警惕,凡是要求汇款、转账、提供敏感信息等,一律挂断不予理睬,不让诈骗分子有可趁之机,才能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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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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