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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窃取20多万条网店订单信息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391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冒充买家与网店客服聊天,将事先准备的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木马程序伪装成购物清单等文件发送给店铺商家,商家点击文件后木马程序在店铺电脑上运行,从而窃取含有个人信息的订单信息进行牟利。近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六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九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2.5万元至4千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5月起,被告人杨某某、林某某密谋以出售包含收货人姓名、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等网店订单信息进行牟利,陆续招募被告人郑某某、蔡某某等人冒充买家,寻找网店客服聊天,利用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木马程序窃取相关网店订单信息,共窃得订单信息20余万条。
      柯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六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作用、认罪认罚、退赃等具体情节,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等六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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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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