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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盗窃通讯基站重要器件
    发布时间:2023-12-19    浏览:390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张婷 赵琪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公用移动通讯基站重要器件被盗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甲、冯乙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年4月,冯甲、冯乙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乌鲁木齐市多个通信公司基站外,熟练地将基站的基带板、光模块等通讯基站重要器件进行拆卸,后装车逃走。一个月的时间里,二人前后共盗窃19块基带板、20块光模块,涉案价值共计16万余元,盗窃对象多为未上锁的通讯基站。
      同月,被告人冯甲、冯乙在乌鲁木齐市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甲、冯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多处拆卸并盗走通讯基站重要器件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冯甲、冯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另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冯甲、冯乙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甲、冯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提醒
      本案被盗物品为移动通讯户外基站机房设备。户外基站鲜有专门的人员驻扎看护,且基站数量较多,巡检难度较大,特别是位置偏僻的位置巡检效率更低。二被告人正是抓住基站这一特性,频频盗窃。有关单位应加强设备看护巡查,勿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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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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