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10月24日上午,西藏自治区谢通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7.28重大交通事故中指控被告人仁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该案由“2名审判员+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邀请谢通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乡镇、县直机关干部以及拉孜县彭措林乡干部职工50余人,旁听庭审。
2023年7月28日5 时许,被告人仁某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核载5 人) ,超载白某、 格某某某、旦某某某、琼某某、次某某某、扎某某某,从谢通门县青稞演艺中心出发赶往拉孜县彭措林乡,途中车辆右侧车轮驶出路面后与道路右侧防护栏端口发生相撞,致使防护栏从车头穿入车尾,造成同车乘坐人中四人死亡、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仁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对仁某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询问、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犯罪事实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寄语:
本案中,被告人仁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严重超载、超速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代价是四人死亡的痛心场面。在此,真诚希望广大干部群众以本案为戒,敬畏生命、敬畏法律,杜绝酒后驾车,切实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切忌勿以侥幸心理挑战法律的权威,否则,将付出惨重的代价!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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