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天宇)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这是如东法院今年宣判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自诉人徐某与被告人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东法院于2020年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蒋某应归还徐某借款本金十九万余元。
因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诉人向如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东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责令蒋某到庭接受执行谈话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能履行且未到庭。因未发现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自诉人发现蒋某在某餐厅就餐,遂向执行110报警。执行干警前往餐厅找到蒋某,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对其采取搜查措施。搜查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蒋某在案件执行期间,财付通账户有大额资金流水,但其未如实申报财产变动情况,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但蒋某此后仍拒不执行。
如东法院将蒋某上述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后自诉人为尽快收回借款,在咨询相关法律机构意见后,依法向如东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人认为,蒋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判处相应刑罚。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后,蒋某迫于法律的强大威慑力,其已将上述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综合考量蒋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后,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蒋某当庭表示服判,并深刻悔过。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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