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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赤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涉电诈案件
    发布时间:2023-11-29    浏览:4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
    2023年4月,被告人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按上家要求,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出租给上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该银行账户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卡内转入被诈骗资金人民币达20万元以上。法院结合陈某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11月,被告人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接受他人安排,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其进行转账结算,积极帮助取现等,经查其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一起,转入涉案资金近3万元。法院结合黄某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语,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不要轻易点击可疑链接,不要随意拨打陌生电话。加强自我防范意识,选择正规平台购物、支付,避免经济损失。让我们携手共同防范电信诈骗,共同维护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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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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