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廖梦旖
为赚“跑腿费”到海上接驳走私冻品获刑罚。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清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3年3月,被告人郑某清以800元报酬接受他人雇请,驾驶船舶接驳冻品。当晚,被告人郑某清驾驶一艘“三无”船舶从某码头出发到达指定海域,用雇主提供的数字作为暗号与“母船”对接。随后,“母船”上人员利用起网机调取冻品至其船舶。过驳结束后,被告人郑某清按照雇主指示驾驶船舶往指定方向行驶。次日凌晨,船舶航行至某海域被查获。被告人郑某清见状便将与雇主联系的手机扔入海中。经鉴定,查获的冻品(冻牛筋、冻牛肚、冻牛蜂窝肚、冻牛百叶、冻牛心管)净重共计6.27459吨,均属于《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中的产品。经评估,上述冻品价格为199295.1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清帮助他人在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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