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侓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析术观点
    广东一被告人隔空猥亵儿童获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23-11-21    浏览:474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倩 王佳淑 刘依
          在网络社交平台要求未成年人发送个人私密照片,算猥亵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隔空猥亵案,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获刑九个月。
      12岁的兰兰常用爷爷的手机刷抖音。其间,她与李某相识,后互加微信好友。2022年,李某为寻求刺激,采取哄骗等手段引诱兰兰向其发送隐私部位照片或进行裸聊。2022年10月10日,兰兰的母亲发现此情况后遂报警。不久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检察机关以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借助网络社交平台,引诱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发送照片、进行裸聊的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隔空猥亵是利用网络实施的非接触式猥亵,因未发生实质的身体接触,难以让家长、老师等发现,且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不清楚自己正在遭受侵害。这些发生在“隐秘角落”的违法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法官提醒,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认识到该行为的危害性,教导他们不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轻信网友的花言巧语,不约见陌生网友,拒绝任何关于发送个人隐私的要求。
    下载 (22).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析术观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