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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走私冻品押车护航,九男子均获实刑
    发布时间:2023-11-21    浏览:430

    中国法院网讯(张高雅)
          走私冻品有分工、“专业团队护安全”,九名男子受雇为运输走私冻品的货车押车、护运。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尤某川等九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22年6月,被告人尤某川、关某、王某洋、赵某愚、闫某斌、闫某杰、赵某博、曹某斌、赵某明受同案人尤某帅纠集,到福鼎为货车押车、护运,上述人员明知货车上的货物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仍顶风帮助运输、转移。经认定,查获的肉类冻品中有17826.7kg牛百叶、牛肚等属于《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中规定的禁止进口产品,价值共计3112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川、关某、王某洋、赵某愚、闫某斌、闫某杰、赵某博、曹某斌、赵某明受他人指使,明知冻品系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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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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