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85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2019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李某分别从事微信号买卖活动,二人购买他人微信号后通过“养号”“上粉”等形式,制作含有众多微信好友等个人信息的成品微信号后加价出售。2020年4月,被告人田某得知买卖微信号能赚钱,便在李某帮助下掌握“养号”“上粉”方法,此后二人开始合作,田某将制作的成品微信号通过李某转给黄某贩卖。同年10月,黄某成立工作室,为方便与李某、田某合作,组建了工作群,李某、田某各自制作成品微信号,统一由李某交给黄某加价贩卖。
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4月17日,黄某雇佣被告人陈某,帮助其从事“养号”“上粉”及汇总李某、田某上传的成品微信号信息等。
2021年7月21日,黄某、李某、田某、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四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黄某等人向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出售成品微信号,其中,黄某、李某、田某、陈某违法所得分别为810932元、329152元、166077元、19800元。
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田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三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提供帮助,违法所得19800元,四人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黄某、李某、田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综合研判,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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