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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微信和银行卡帮助转移赃款 女子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664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聂涛
           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被告人董某某违法所得七百元予以追缴(已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董某某上世纪80年代出生于河南省鹤壁市,中专毕业后无正当职业,为发财不惜铤而走险,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021年6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微信群内得知帮助他人转账,可以赚取佣金,使用微信收款二维码以及四张银行卡,在群内成员的指示下,接收资金并转入指定账户。同年8月,被告人董某某在其本人银行卡被冻结后,仍继续帮助他人转移资金。
      经查证,2021年6月至12月,被告人董某某的微信转移违法资金1855380元;中国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223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323421元,中国工商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315000元,中国建设银行卡转移违法资金 215140元,上述违法资金总计2931941元,自董某某银行卡被冻结当月即 2021年8月1日起算,共计1300470元,其中明确被害人的资金30000元,被告人董某某违法所得共计700元。2022年12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1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安徽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转移资金中有明确被害人的有三万元,已退赔被害人一万元并取得谅解,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
      结合被告人董某某具有的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董某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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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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