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长春
两男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接收、转移等犯罪活动,仍心存侥幸积极参与,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帮他人“刷流水”赚钱案,以被告人王某、洪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均被判处罚金。
2022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去漳浦找孙某(另案处理)买香港手机卡,并让其帮忙下载“飞机”软件,其表示想要帮人“刷流水”赚钱,孙某就将其之前来买香港手机卡的顾客“张某”介绍给王某。后“张某”就让王某拉人来帮助其“刷流水”,拉来的人每刷一万元流水,就给王某人民币50元的报酬。王某介绍朋友洪某给“张某”刷流水赚钱,洪某每刷一万元流水“张某”可以给洪某100元的报酬,后洪某表示同意。
2022年3月29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洪某一同开车从厦门出发前往漳浦,次日,王某按照“张某”的指示,将洪某带到福建省漳浦县某KTV旁边后就离开了,后洪某坐上在此等候的车,车上另有其他三人,洪某提供其名下三张银行卡,车上人员用洪某提供的银行卡就在车上进行“跑分”活动,有需要人脸识别时洪某予以配合验证,在车上“跑分”约3个小时后结束,洪某非法获利一千余元,王某未获利。同年4月4日,洪某又想“跑分”赚钱,便联系好王某后打车从厦门前往漳浦找王某。此次跑完分后“张某”将洪某与王某两人的微信拉黑,两人均无获利。
经专项审计,被告人洪建新名下三张银行卡账户涉及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的三张银行卡,总共入账金额为1048744.25元。2022年5月7日,被告人洪某、王某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接收、转移等,仍介绍洪建新参与,而洪某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接收、转移,仍伙同他人积极参与,并提供本人三张银行卡及人脸识别予以配合验证,协助接收、转移资金人民币1048744.25元,其中属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17107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综合本案具体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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