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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3被告人利用“红包返现”实施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23-10-27    浏览:404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杨毅 张婷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微信发红包返现案,被告人马某、张某、闫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张某二人从网上购买多个微信账号,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红包返现广告并附上二维码,待被害人添加微信后,以“发送9.9元红包返现12元、发送99元红包返现500元、发送199元红包返现1000元、发送399元红包返现2000元”为由,诱骗被害人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在收到被害人发送的9.9元、99元红包后,马某、张某给予返现,当被害人发送199元或399元红包后,二人便不再向被害人返现,并将被害人微信拉黑。二人以此方式骗取300余名被害人,骗得107638.6元。被告人闫某明知马某、张某实施犯罪行为,仍提供银行卡实施帮助,保管诈骗赃款并共同使用诈骗所得赃款。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张某、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退缴在案的赃款向被害人发还;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176.jpg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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