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静怡 袁小燕
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蔡某因协助他人利用网络直播洗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徐某(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蔡某购买一新媒体平台账号,要求蔡某通过该账号将徐某电信诈骗所得1000万元,以给主播刷礼物打“回流”的方式“洗白”。后因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联系受诈骗单位,及时冻结该新媒体平台账号而未得逞。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蔡某虽已着手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蔡某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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