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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在改造的河道内溺亡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467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唐灿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五岁幼儿落水溺亡引发的侵权纠纷案,溺亡儿童的父母以村委会开挖断头河道未做任何警示标志、未安装围栏等防护措施为由,要求村委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村委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10%,即118706元。
      原告李某一家自2008年起居住于事发地河道附近,2016年12月其儿子出生。2021年9月,村委会对河道进行了清淤,并建造了凉亭和围栏。次月,李某的儿子被发现溺亡于河道中。经现场勘查发现,建造凉亭的位置原来是荒地,形成斜坡后延伸至水面与地面交接处,后填高后与现有地面平行。经村委会改造完成后,仅留下129厘米的入口,入口处从未设置警示标志、门及栏杆,台阶下水深约114厘米,水面与围栏相加的高度约194厘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委会主动履行管理职责时应当注意到周围群众安全。河道边的围栏、凉亭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在建造和改造时应充分考虑到群众特别是老人、儿童的安全问题,避免不合理的缺陷,杜绝不必要的安全风险。经实地勘查,案发地的河堤建设了较高的围栏,出入口处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留下的出入口距离水面较高,入口没有设置活动的门以及栏杆,未考虑幼儿进入的风险防范。水面以下未设置台阶或扶手,水深有一米以上,如幼儿落水则很难攀爬逃生,即便周围有人经过也难以发现落水情况,很难有获救的可能。因此,村委在改造河道这一民生工程过程中,因入口处的安全风险防范考虑不足而造成了隐患存在,对李某之子溺亡一事承担相应的责任。村委会并非盈利性机构,改造河道的本意是为了方便群众生活,而幼儿溺亡的后果主要还是家属照看不周引起。为妥善保护基层组织推进生态宜居乡村建设积极性,同时又监督、促进基层组织在公共设施设置、管理过程中避免缺陷,兼顾个案公平正义,法院酌情确定村委会承担10%的侵权责任。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村委会已经主动履行义务,并按照法院的建议对事发地的围栏及入口进一步整改,杜绝安全隐患。
    245.jpg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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