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晓芳
8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桂岭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及团队干警扎实、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和谐解决纠纷。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某系父子关系。2009年11月3日,被告张某某与原告的母亲李某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李某甲由母亲李某乙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至少500元抚养费给原告李某甲。签订协议后,被告张某某未如约履行,因此原告李某甲将被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从2009年11月3日起每月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原告李某甲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原告母亲李某乙和被告张某某,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法官对被告张某某阐释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未消除,不携带抚养子女的一方,抚养子女的方式变为负担部分抚养费;另一方面,向原告母亲李某乙表示,被告张某某经济紧张、家庭开支大,抚养费可以考虑适当减少。经过倾情调解,双方“各退一步,海阔天空”,最终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某现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万元给原告李某甲,纠纷得以化解。
今年以来,桂岭法庭积极推进“边界和谐特色法庭”建设,致力打造法庭品牌,针对家事类案件,倾情倾力调解,努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良好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共新收家事案件104件,调解成功53件,调解率达50.96%。今后,桂岭法庭将继续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办案理念,奋力打造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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