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崇
近日,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司各庄人民法庭成功调处一起监护人侵权纠纷案件,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原告与6名被告均系同村在校学生,均属未成年人。2023年4月一天,在一名被告家中,6名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入院治疗。事后原告的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其中4名学生未达到14周岁,公安机关依法对年满14周岁的2人作出行政处罚,对未满14周岁的4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原告的监护人将打人的6名学生及其监护人诉至滦南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滦南法院司各庄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迅速查阅卷宗,调取相关证据,并积极向原被告双方监护人、村委会、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均是未成年人,便从未成年人成长保护的角度出发,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与双方监护人拉家常、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6名打人学生的监护人当场将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履行完毕,同时,原告也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开学在即,希望广大学生能够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和生活技能,成熟心智,树立法律思维,不断提升自己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对于自身遭受的不法侵害,要勇于发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孩子正处在身心成长的关键期,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关心,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整教育方式,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法律意识,对于错误要积极改正,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学生打架的赔偿:由侵权责任人向受害人赔偿其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具体赔偿可由当事人之间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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