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侓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析术观点
    男子在前女友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性评论遭索赔
    发布时间:2023-10-18    浏览:7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顾建兵 丁培培
    江苏省海安市一男子因缔结婚姻未成,前女友未及时返还礼金,遂在前女友的一条朋友圈动态里发表了三条侮辱性评论,被诉至法院索赔2.4万元。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陈某在前女友张女士的该条微信朋友圈动态里向张女士赔礼道歉,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5月,张女士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2021年7月,双方协商订婚事宜,由陈某给付张女士礼金18.8万元。几天后,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当日,陈某以现金形式给付张女士18.8万元礼金。
      后双方感情破裂未能结婚,陈某遂向张女士索要礼金,但张女士一直未予归还。陈某气愤不已,2022年2月,陈某在张女士的一条朋友圈动态里连发了三条评论,内容包含脏话和侮辱性用词。
      张女士认为,陈某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陈某诉至海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连续十日在其原微信朋友圈书面道歉,并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律师费4000元,同时判令陈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一审案件审理中,陈某主动删除了上述侮辱性评论。一审另查明,陈某于2022年3月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将张女士诉至海安法院,该院判决张女士返还陈某彩礼18.8万元。张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张女士与陈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订婚时,陈某给付张女士礼金。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未能成婚,陈某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张女士未予归还。此后,陈某在张女士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可见,本起纠纷由彩礼返还问题导致。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某在追讨彩礼的过程中,应当理性对待,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而非在张女士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该行为显然会对张女士的名誉造成影响,故陈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但陈某评论的内容只有双方共同的好友可见,传播范围较小,张女士未能举证证明该侵权行为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同时张女士亦可及时删除陈某在其朋友圈的相关评论,以防止损害的扩大。
      另,张女士虽提供律师费发票,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且同时期张女士另有其他案件在法院处理,故无法确认该笔律师费为本案所产生。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在原微信朋友圈动态里向张女士赔礼道歉,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235.jpg

    析术观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