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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中间商”赚差价 男子因传播淫秽物品获刑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652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雅丽
           一男子经人介绍在某存在淫秽表演视频的网络平台当充值代理,通过当“中间商”赚取差价。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处被告人程某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0年6月至同年9月间,被告人程某龙通过他人介绍,购买了某手机应用软件的网络平台充值代理账号。之后其明知该网络平台存在淫秽表演视频,仍按照10250元(其中250元为手续费)购买10300个金币的比例,多次向上家购入网络平台金币,再以“50元充值50个金币、100元充值100个金币”的模式,变相加价贩卖给网络用户,供网络用户使用金币进行打赏充值、观看充值,并从中牟利共计12000元。
      2020年9月,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勘验,从该手机应用软件网络平台上获取视频文件21个。经鉴定,该21个视频文件均为淫秽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龙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结合其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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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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