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刘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交给中介公司出售,约定中介对该房屋拥有完全处置权。随后,经中介公司介绍,王某与刘某签订买卖定金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日向刘某支付了20 000元定金。双方约定刘某在收到定金之日起,不得借故终止售房,不得将房屋转售给第三方,如果刘某违约,则定金双倍返还给王某。到了售房合同签订之日,刘某拒绝与王某签订售房合同,双方因定金返还等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王某签订的定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该合同内容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向刘某交付定金20 000元,交付定金是为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进行的担保。刘某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故王某要求解除与刘某之间的买卖定金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以及中介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由刘某返还给王某双倍定金40 000元,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中介费损失。
法官释法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限定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其实质是一种金钱保证。在交易的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的注意义务,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点是:
1、是“定”金不是“订”金。
2、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3、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1)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支付;(2)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存在因果关系。
4、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定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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