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本来是件高兴事,但是前业主欠下两万多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却向自己索要,不交就停止供水?
2020年美美(化名)从案外人宋某手里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21年6月份美美兴高采烈的搬进去,她不知道的是该房屋从2017年就未交水费、物业费及滞纳金的情况,已经累计高达两万多元。
物业公司多次催美美上缴,并于2021年11月份采取了停水的极端方式,无奈之下美美只好去楼下酒店住,随后,美美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供水,公开书面道歉并承担原告因停水造成的酒店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重新计算原告自2021年6月入住至今的水费。
物业公司辩称,第一,房屋目前供水正常,原告主张公开道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二,停水情况属实,但原告随即自行开通,所以不存在住宿费、交通费;第三,原告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在购二手房时应当到物业处了解该房屋水电费等情况,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供水、供电合同是业主和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签订的合同。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经法定程序才有权终止供应水电,物业企业无权对业主断水断电。即使是二次供水,物业公司也无权停水。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水费等,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不能采取粗暴停水等方式,故被告无权对违约业主采取停水措施。
关于原告是否应概括承受前业主的物业费、水费欠费问题。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未涉及后来的买房者,新业主即本案原告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欠费。原告与前业主的房屋买卖合同对该部分也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
另案涉房屋于2020年12月11日过户至原告美美名下,过户登记具有即刻对外产生公示效力的法律效果,即美美自2020年12月11日起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自此开始的水费、物业费等应由新登记的房主即原告美美承担,前业主欠费部分被告无权向原告催讨。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恢复对案涉房屋的供水(此项已履行完毕),赔偿停水所致原告美美经济损失1200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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