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李女士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2011年王先生便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王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李女士同意离婚,但她提出,王先生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故李女士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
双方均称,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婚后,双方购买房山区某处房屋一套。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李女士称因王先生在婚姻期间考研读博,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女儿抚养权,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及共同存款15万元,并给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王先生要求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子女抚养,法院认为,本案中,二人之女年岁尚小,日常生活中多由李女士照顾,现王先生同意女儿由李女士抚养,法院予以确认,王先生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偿还贷款金额等情况,根据王先生工作地为京外、同时出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等角度出发,法院认定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支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存款15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关于李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李女士为抚育女儿、协助王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现李女士主张经济补偿10万元,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王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至18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支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平均分割;王先生给付李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及后盾所获得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析术律师事务所
Analysing Shu Law Firm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手机端
微信客服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