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与刘某之前发生过口角,午夜时分,正是大家酣睡的时候,李某、张某策划烧毁刘某的车辆以泄愤!
张某和李某携带提前准备的白酒、打火机、手套、十字镐等工具来到崔某某居住的小区,找到其停放的轿车。由张某放风、李某撬碎挡风玻璃,在车辆后座泼洒白酒并用打火机点燃,将该车焚烧。小区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发现车辆冒烟着火,遂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与赶到的警务人员一同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事后,刘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被告人李某、张某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李某、张某共同准备作案工具,实施放火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张某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科普: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虽是针对被害人刘某的个人车辆进行焚烧毁坏,但因该车停放在居民楼下,放火时间是在深夜,被告人在焚烧车辆时可能危及居民楼及楼中人员的安全,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对两被告人以放火罪进行定罪量刑。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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