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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吵架“气死”人,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3-01-06    浏览:1371

    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但要是真的把人气死了或者气病了,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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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岁的甲与47岁的乙是同村村民。这天,两人打扑克的过程中,甲与乙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经人劝架,乙正欲离开,甲却以弄伤自己为由再次与之发生争执。后双方回家,谁知甲刚踏进家门口便晕倒在地,邻居见状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但甲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甲符合“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及高血压性心脏病的基础上,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轻微外力等因素,诱发其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事后,甲的妻子、儿女便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按照40%的过错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30余万元。

    法院裁判

    1、乙对于甲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

    甲年事已高,并患有心脏疾病。乙对甲的病情可能并不知晓,但乙作为具备一般智识经验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争吵、推搡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会增加甲情绪激动、进而诱发其他疾病的客观可能性,也应知晓推搡行为会直接对对方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而事发过程中,乙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两次与甲发生争执,对甲疾病发作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具有过错。

    2、乙的争吵、推搡行为与甲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甲突发疾病死亡的诱因是“情绪激动、剧烈运动、轻微外力”,其在纠纷发生后极短时间内突发疾病死亡,可以确认乙争吵、推搡行为与甲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3、乙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

    甲明知自身疾病,却在双方发生争吵后再次与之推搡,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乙的过错责任。本案中甲病发死亡既有情绪激动的诱因,也有自身疾病的影响,综合考量双方争执发生的过错程度、病发的原因力等因素,酌定以甲自担90%责任、乙承担10%责任为宜。

    最终判决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共计82583.4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矛盾和误解在生活中很常见,如果一言不合就开骂,一语不服就动手,极易引起矛盾升级、酿成恶果。本案的一场牌局,让街坊邻里急了眼,口角之争最终引发命案,给双方带来了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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