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微博
2015年,南京的董某通过保健品业务员常某购买了30余万元产品。因效果不佳要求退款时,常某已离职。不久,董某接到自称“北京同仁堂医院院长”的电话,表示可办理退款,但需缴纳一部分保证金,董某支付了数万元保证金之后,之后又有自称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联系他,称可以申请补助费、返还费、以及不同名目的相关费用,董某全部按照对方要求支付。
直到董某实在没钱了,向亲戚借款后,家人才知道此事,报警后,警方发现所谓的北京同仁堂医院院长、财政局工作人员等全都是原保健品公司业务员常某冒充的。十年间,常某一人分饰多角,以手续费、保证金等理由骗取董某200余万元。近日,法院以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常某退赔违法所得200余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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