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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商品被拆封,被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2-12-29    浏览:986

        我们都知道,对于网购的商品是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制度的,但是有些时候,有的商家却会以商品已经拆封了为由拒绝在七天内给我们退货。当遇到这些“消费刺客”行为,做为消费者应该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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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7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意见从四方面提出30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从消费端、生产经营端、市场秩序三方面入手,增强消费信心,提升消费意愿。

    意见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以最严举措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加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严格保护依法成立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治理哄抬物价、收取高额快递费用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因快递人员擅自使用快递商品、违规打开快递包装、暴力分拣快递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快递商品丢失、毁损,消费者请求赔偿损失,快递服务提供者依据免责条款提出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经营者向消费者盲发快递,消费者请求无条件退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同时,意见加强生产经营者权益司法保护,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依法规范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建设汽车充电设施、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在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方面,意见依法规制平台强制“二选一”、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对接消费领域失信名单制度,推动共建失信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披露平台,构建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妥善处理涉商品流通等案件,依法纠正违法设卡、阻碍物流等不当行政行为,推动跨区域物流畅通有序。

        其实针对上述现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早有对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至此“七天无理由退货”成了多数网上购物消费者的保障。但是在某些时候,该规则的应用也同样有例外,一些特殊商品无法享受。今天析术律所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情况下无法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服务:

    1.消费者定作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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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以上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买家依旧可以凭借该理由,提供证据,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同样,即便是能够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产品,但属于买家个人原因导致的商品问题,在大部分的情况下,也不在退换货范围。

        因此,析术律所提醒大家在网购时,消费者一定要注意,在商家页面上标注的产品性质,以及在详情页商家锁标注的产品说明,根据自己的要求对商品进行挑选,以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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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xishulvsu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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