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历下检察微博
近日,有媒体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2025年8月5日,陶某与其女儿金某在呼伦贝尔某草场采蘑菇时,男子胡某骑摩托车停在陶某一旁,抢二人采摘的蘑菇。在陶某制止时,胡某与其撕扯并持刀威胁两人,将采摘的1.79千克白花脸蘑菇抢走,经认定,胡某抢劫的蘑菇价值人民币143.20元。12月,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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