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宜昌检察微博
卷烟厂原职工谋划生产烟草专卖品,租赁偏僻厂房作为生产车间,以生产“艾柱”为名招揽工人,用“蒙面车”接送工人上下班,叮嘱工人遇警察先销毁手机,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2025年11月11日,经河南省新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这起非法生产销售空烟管案的最后一名到案人员周大同,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此前这起非法生产销售空烟管案的其他10名被告人已经被判处刑罚。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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