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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人为诈骗分子提供“吸粉引流”,法院:已构成诈骗罪
    发布时间:2025-11-19    浏览:68

    转载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微博     

           自2024年4月起,被告人洪某锋、洪某铤、洪某鑫共同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某办公楼开设一处与诈骗犯罪分子合作、为诈骗分子引流的工作室,并雇佣被告人林某煜负责日常管理。该工作室依托某直播APP与主播合作,由工作室成员负责在社交平台上虚构女性身份以吸引男性网友关注,引导男性网友下载APP并关注黄某纯(另案处理)等主播的直播间,之后由主播以虚假婚恋、交友为手段骗取不特定被害人信任,进而引导其在APP上充值并打赏给主播,工作室与主播按打赏金额分比例抽成牟利。被告人黄某鸿、林某希、林某在明知工作室的运作模式的情况下,先后加入工作室,并根据成功引流人数及被害人打赏金额计算佣金。 
    经查实,被告人洪某锋等7人从中获利2万元至3000余元不等。案发后,洪某铤、林某希、林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锋、洪某铤、洪某鑫、林某煜、林某希、黄某鸿、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洪某锋、洪某铤、洪某鑫、林某煜、林某希、黄某鸿、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八千元至四千元;追缴被告人洪某锋等四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责令七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面对网络中素未谋面的“好友”,务必保持理性判断,不要轻易相信未经核实的身份信息。对于诱导下载软件、要求高额打赏等行为,更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林敏梅 康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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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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