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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撞人后折返救助被判肇事逃逸
    发布时间:2025-11-18    浏览:74

    转载于甄城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2023年11月21日晚,钟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重伤,经医治无效于2024年7月2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钟某短暂停车数秒,未下车查看,而是将肇事车辆开到前方约60米路边的非机动车道藏匿,随后步行回到事故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滞留事故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有目击者向民警指认钟某可能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经民警现场多次询问,钟某否认自己是驾驶员,并拒绝告知肇事车辆。之后,在民警询问相关人员并查看现场监控锁定钟某后,钟某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民警将钟某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4毫克/100毫升。经公安机关认定,钟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钟某发生交通事故逃跑后又返回现场匿名报警救治被害人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钟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发生法律效力。(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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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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