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重庆巫山法院微博
此前,南京的贺女士注意到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经常有一名叫朱某的人点赞并留言夸赞,于是两人加了好友私聊,并开始交往。近两年里,两人曾多次线下见面,在朱某提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时,贺女士先后将100多万积蓄都借给了他应急。此后,朱某一直找借口迟迟不还钱,贺女士这才发现被骗报了警。警方查明,朱某在与贺女士交往期间,还同时与郑某、何某、杜某等三名女性交往,也都是以做生意周转,诈骗了她们总计500多万元。近日,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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