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槐荫检察微博
陈某某经营一家餐饮店,2024年8月24日凌晨,男子郑某和陈某声称在饭菜里发现了蟑螂,其中一男子称肠胃不舒服,作出呕吐状。陈某某立刻向对方道歉,并应对方要求陪同前往医院检查。到达医院后,该男子的同伴突然称因生意上临时有急事需赶往外地,让陈某某直接赔偿3888元,否则就举报,并在网上曝光。陈某某为息事宁人,向对方进行了转账。事后,陈某某发现同行也遇到过类似情况后报警。
2024年12月2日,检察机关对郑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被害人信息,最终报案店家增加到11家。其间,同案犯陈某主动投案。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二人累计敲诈金额近3万元。2025年6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郑某、陈某提起公诉。7月15日,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各并处罚金2000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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