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槐荫检察微博
淮安的张某曾在某外卖站点工作,后因被投诉率高等原因离职。2023年8月,张某在当地一小区附近偶遇前同事马女士,因眼红马女士的工作能力,他便想通过破坏对方电动自行车轮胎的方式宣泄嫉妒情绪。此后一年多时间里,张某先后20多次采用螺丝刀戳、螺丝钉扎、刀片划等方式破坏马女士的电动自行车轮胎,甚至觉得这种报复有刺激的感觉。2024年6月,当张某再次准备用刀片破坏轮胎时,被马女士当场发现并控制。法庭审理认为,张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多次作案,主观恶意明显,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析术律师事务所
Analysing Shu Law Firm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手机端
微信客服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