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近日,在由呼和浩特东开往乌兰浩特的K1819次列车上,乘客马先生发现自己的手机丢了,于是马上报警。民警询问时,邻座的一名女子格外“热心”。此时,乘务员在更换厕所纸盒时发现了一部手机,经马先生辨认,正是他丢失的。警方准备调取车厢内的监控,这时,刚才热心提供线索的女子突然紧张起来,还凑近搭话。视频显示,当晚只有该女子在马先生座位附近活动,且中途去过厕所。面对乘警,最终,该女子承认手机是她藏到卫生间的。目前,该女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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