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槐荫检察微博
此前,在北京某公司工作的李女士被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以关系好为由,要求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张某说不答应就不能继续缴纳社保,并保证不会影响生活。法律意识薄弱的李女士同意了。然而,张某却利用公司大肆举债,导致公司背负巨额债务,李女士直到发现个人账户被冻结才发现不对劲儿,从天而降的债务和冻结令让她的生活陷入困境。
李女士与法院沟通后,提交了证据,证明自己从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并且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刑事羁押。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原告撤回了对李女士的起诉。律师提醒,如果遇到类似被挂名的情况,一定要尽快与公司协商,尽早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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