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据江西法院:被告人洪某于2014年成立某殡葬公司。出于入驻某殡仪馆开展业务的目的,洪某主动联系该殡仪馆相关负责人桂某某。因已有其他公司入驻,洪某遭到拒绝,因此怀恨在心,萌生出偷拍他人隐私照片进行要挟的想法。之后,洪某多次驾车跟踪桂某某,并成功偷拍到桂某某在KTV与他人的亲密照片。洪某持照片以曝光相要挟,勒索桂某某人民币十五万元。桂某某遂向他人借款十五万元,支付给洪某。案发后,洪某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洪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遂判决被告人洪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洪某不服,提起上诉。九江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析术律师事务所
Analysing Shu Law Firm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手机端
微信客服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