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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厦门中院审理了一起大学生走私“迷奸药”案件。2003年出生的阙某某是某大学在校大学生。2024年2月初,阙某某通过某社交软件加入某迷奸群聊,在明知“025”片剂是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的情况下,仍向群内卖家M购买10粒“025”片剂。同年3月4日,卖家M将10粒“025”片剂从日本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寄往福建省泉州市。同年3月12日,上述邮件经公安机关控付邮递至收件地址泉州市某快递驿站,阙某某在取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最终,阙某某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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