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近日,在石家庄至牡丹江的一列车上,男子王某醉酒后在车厢内大吵大闹,严重扰乱列车车厢内的正常秩序。列车工作人员及时对其进行劝阻,但王某情绪激动,并对列车工作人员辱骂并殴打。乘警到场后,立即对王某采取控制措施。目前,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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